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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车企成为主责,对无人物流车行业带来怎样的启示?

政策法规
原创
电车资源 唐让其 ·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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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首次设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

草案明确: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违法,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这一条款,舆论场一片叫好——车企终于要为“智驾”买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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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少有人追问一个问题:无人物流车怎么办?

全国无人配送车保有量从2024年的1万余台跃升至2026年一季度的4.7万台。到2023年要干200万台。这些没有方向盘、没有驾驶员的“铁家伙”每天都在城市道路上奔跑

然而,道交法修订草案的“自动驾驶专章”,几乎是为乘用车量身定做的。无人物流车,正在成为这场法律变革中最尴尬的“局外人”。

如果这里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包含无人物流车,那就非常有意思了!

1

责任归属的错位:
“车企担责”与“运营企业担责”之间
藏着一道无人能填的鸿沟

草案的核心逻辑很清晰:谁造车,谁负责。激活自动驾驶状态下违法,车企担责。

这个逻辑放在私家车上说得通——消费者买了车,激活了智驾功能,系统出了错,车企埋单。

但无人物流车的商业模式完全不同。

无人物流车不是卖给个人的,而是物流企业采购、部署、运营的生产工具。中国邮政、顺丰、地上铁等企业购买无人车后,自行规划路线、调度车辆、远程监控。车是车企造的,但路是运营企业跑的。

那么问题来了:一辆无人配送车闯了红灯,该罚谁?

按照草案的逻辑,应该罚车企,因为车辆处于“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但无人物流车上路后压根就没有“非激活状态”这回事,它生来就是无人驾驶,没有驾驶员可以“接管”,它只有后台安全员“接管”。

如果每次违章都要追溯到车企,车企将面临天文数字般的罚单和事故赔偿。更荒谬的是,车企连车在哪儿跑、跑什么路线都不知道,如何为运营企业的调度决策负责?

反过来,如果让运营企业担责,草案又没有给这个选项留下空间。草案只规定了“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运营企业连“责任主体”都算不上。

这不是一个可以靠司法解释糊弄过去的技术细节。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制度错配。

有法律学者已经指出,无人配送车“既未明确属于机动车,也未明确属于非机动车,若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会因车辆属性不明、驾驶主体缺失,难以直接适用”。

江西一起无人配送车被交警拦下的案例中,车牌是企业自制的,未在交管部门备案,交警依法暂扣了车辆,但“这辆车在法律上算什么车?上路前该走什么程序?车上没有驾驶人,出了事故找谁?这些问题,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道交法修订草案给了乘用车自动驾驶一个“名分”,却让无人物流车在法律身份的灰色地带里越陷越深。

2

“身份不明”的代价:
从路权到保险,每一环都在裸奔

身份不明,后果是连锁性的。

路权混乱是第一个恶果。全国上百个城市开放了无人车测试路权,但管理标准各不相同。同一款车型,在这个城市能跑,在那个城市就被禁

2026年7月1日,公安部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通行规范》(GA/T 2388-2026),这是国内首部覆盖L4自动驾驶系统全品类的全国性行业标准

但请注意——它是推荐性标准,不是法律。它能告诉企业“该怎么做”,却不能回答“违规了怎么罚”

保险裸奔是更致命的第二个恶果。

无人车没有行驶证,无法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企业虽然投保了300万元公众责任险,但该险种仅适用于园区、商场等封闭场景,并不覆盖城市公共道路通行的交通事故风险。险种错配导致事故赔付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受害人维权举步维艰

更荒诞的是,许多地方要求企业投保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运营责任险”,但多数企业只投了300万。可它居然拿到了上路资质。监管的漏洞、制度的空白、企业的投机——三者叠加,最终买单的是无辜的事故受害者。

草案虽然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这个“强制保险”针对的是谁?是车企还是运营企业?保费怎么算?理赔怎么走?一个“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就把所有问题推给了未来

而行业等不起。无人配送车保有量还在暴涨,2030年有望突破200万台。让数百万台“身份不明”的车在公共道路上“裸奔”,这不是创新,这是赌博。

3

结语:
修法不能只盯着乘用车
无人物流车需要自己的“专章”

道交法修订是好事,方向是对的。从“人开车”到“车担责”,法律终于开始回应技术的现实。

但如果说这次修法是给自动驾驶铺了一条“法治轨道”,那这条轨道目前只铺到了乘用车脚下,无人物流车还在轨道外的泥地里跋涉。

无人物流车需要的不是乘用车规则的“参照适用”,而是属于自己的制度设计。

它需要明确的法律身份: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全新的“功能型无人车”类别?

它需要清晰的责任链条:车企对系统安全负责,运营企业对调度和监控负责,算法提供商对决策逻辑负责。

它需要适配的保险产品:不是公众责任险的“凑合”,而是真正覆盖公共道路风险的专属责任险。

更重要的是,无人物流车是否也归属自动驾驶汽车,这个才是根本。

如果无人物流车也界定为“自动驾驶汽车”,那么这个修订草案,就绝不能止于一个笼统的定义。

而必须为无人物流车开辟独立的规则空间:从身份认定、责任划分到保险适配,逐一给出明确答案。

否则界定便成了空头支票,无人物流车依然会在法律的模糊地带中艰难前行,技术的优势也无法真正转化为制度的红利。

来源:电车资源 唐让其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为电车资源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电车资源)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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