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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补+省补 最高22万元 河南省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替代补贴政策发布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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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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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商务厅联合印发《河南省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替代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

符合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要求的,补贴资金渠道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省级补贴资金由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省财政另安排资金按照4:4:2构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筹措。

省级补贴资金按照“先到先得、资金用完为止”“早换早补、逐年退坡”原则执行。符合国家“两新”政策和本补贴政策要求的,可同时申请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补贴资金。已获得省级其他类别车辆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不纳入本补贴政策支持范围。

补贴标准

省级补贴标准实行双控原则,2026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的,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金额的15%,且最高不超过8万元;2027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的,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金额的13%,且最高不超过7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金额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可知,国补:其中距离强制报废时间满4年(含)以上重卡单车补贴标准至高4.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重卡补贴标准至高9.5万元/辆。省补:最高不超过8万元。同时申请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补贴资金:4.5万+9.5万+8万=22万元。

实施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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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替代补贴政策的通知

豫交文〔2026〕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商务口岸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2026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行动方案(2026-2028年)》(豫政办〔2026〕20号)部署要求,积极引导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营运货车,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提升公路货运绿色占比,助力打赢运输结构调整攻坚战,特制定本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资金渠道及实施原则

(一)补贴资金渠道

符合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要求的,补贴资金渠道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省级补贴资金由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省财政另安排资金按照4:4:2构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筹措。

(二)补贴资金实施原则

省级补贴资金按照“先到先得、资金用完为止”“早换早补、逐年退坡”原则执行。符合国家“两新”政策和本补贴政策要求的,可同时申请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补贴资金。已获得省级其他类别车辆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不纳入本补贴政策支持范围。

二、实施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补贴对象

省级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运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河南省道路货运经营业户;

2.《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在河南省办理,车辆为“豫”字车牌号。

四、补贴范围

1.提前报废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不含挂车),并新购中型、重型新能源营运货车(不含挂车)。

2.报废车辆应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车辆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符合条件的报废货车应于2026年1月1日(不含)前在河南省取得《道路运输证》。报废货车的《道路运输证》注销日期、《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日期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日期,新购置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4.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营运车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做强制性规定。

五、补贴标准

省级补贴标准实行双控原则,2026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的,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金额的15%,且最高不超过8万元;2027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的,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金额的13%,且最高不超过7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金额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加强与省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沟通对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信息,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一)资金申请

采用线上申请审核方式。申请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通过“设备更新快捷通”微信小程序或“省级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系统”(网址:https://www.jtsbgx.cn/btzjsq/subsidy_qy/dashboardGL),向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补贴资金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微信搜索“设备更新快捷通”或扫描二维码(见附件2)进入小程序。

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环保网”车辆排放阶段查询截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所有人为公司类型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

车辆报废时间与车辆新购置时间应为同一年度,并于当年度12月1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不支持跨年度资金申请。

(二)材料审核

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会同公安机关、商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发放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替代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有序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更新为新能源营运货车。鼓励各地放开中型及以下新能源营运货车通行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对新能源营运货车实施限行。要严格资金管理,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补贴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地要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要严格查处价格欺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开发票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律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替代资金申请表

      2.“设备更新快捷通”二维码

附件1-2.docx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替代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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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四份,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2.其中,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2

2026070617232818211656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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