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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开展重型货车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突出违法行为联合整治的通告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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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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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开展重型货车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突出违法行为联合整治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决定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型货车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突出违法行为联合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以下7类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型货车违法行为。重点管控长期跨省运输煤炭、建材、大型设备的重型货车(车货总质量≥12吨);严查重型货车超载50%特别是超载100%以上和“百吨王”;严查大件运输车辆无证通行、车证不符、不按许可时间通行、未按护送方案护送以及货车污损、遮挡、伪造号牌、未悬挂号牌上路等违法行为。

二、源头及行业违法行为。严查货运场站及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违规配载、出站超限超载、车辆绕行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车辆非法改装改型行为。严查车辆私自加装挡板、加高栏板、改变轴数、改动外廓尺寸等改型改装行为以及使用飞机轮、液压杆、垫磅等方式干扰称重等违法行为。

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严查普通货物车辆运输危险货物超出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规定;罐式车辆罐体不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危货运输无运单、后补运单;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违法行为。

五、动态监控不规范违法运营行为。严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六、驾驶人违法行为。严查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七、暴力抗法及破坏设施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货运车辆强行冲卡、聚众堵路、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干扰执法等暴力抗法行为,严查切割高速护栏、破坏称重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于具有以上违法行为的货运车辆和企业,将依法处罚并消除违法行为,同时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法律责任;对企业自查漏报、瞒报、监管部门排查不力、监管缺位造成重大隐患的,一律按事故标准从严处置、从严追责。

举报电话:

交通领域12328 

公安领域122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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