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成都发布充电设施新规:物流车换电、农村充电、大功率快充迎利好
8月4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为成都新能源物流车补能体系建设带来多项政策利好。
《办法》明确了到2030年12月31日前的管理框架,并提出,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建设“车桩匹配、适度超前、快慢结合、智能精准”的充电设施网络。
聚焦目标,《办法》部署了多项重点任务,其中多处内容与新能源物流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密切相关:
强化安全与质量监管,设备须有CCC认证。 新投运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须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严禁使用无CCC认证、不合格或改装设备。
建立运营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 运营企业须依法注册并配足技术人员,满足相关准入条件:须配备5名及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运营企业须将其运营管理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并接受调度,确保设施可用率不低于95%。同时,推动“僵尸企业”“僵尸桩”有序安全退出,对连续6个月没有产生电量的充电设施,将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鼓励车网互动与模式创新。 《办法》支持推广车网互动(V2G)示范应用,接入虚拟电厂,鼓励参与电网调峰、需求响应。同时,按照“谁拥有、谁运营、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保障运营安全。
农村区域补能政策灵活,物流车下沉市场获保障。《办法》要求加快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并对农村区域内公用充电站枪口配置数量给予灵活调整空间——不再强制要求直流快充电枪口不少于3个,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配置。这一政策为物流车下沉农村市场、开展“最后一公里”配送提供了充电保障。
高速公路大功率快充写入政策,物流车城际出行更高效。《办法》提出,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增设施原则上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结合城市物流转运中心、交通枢纽的充换电设施布局,城际物流车的中长途补能需求有望得到有效缓解。
政策原文如下: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以下简称充电设施) 规划、 建设、 运营及监督管理,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 省相关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充电设施的规划、 建设、 运营、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 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 电池更换服务或具备车网互动( V2G) 功能的各类设施, 主要包括:
( 一) 自用充电设施( 自用桩): 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 租赁期一年及以上) 的固定停车位建设, 仅供本人使用。
( 二) 专用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站): 在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位建设, 或为公交、 出租、 环卫、 物流等专用车辆使用。
( 三) 公用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站): 在独立地块、 公共停车场、 商业建筑、 高速服务区、 交通枢纽、 旅游景区、 道路两侧以及乡( 镇) 公共场地等公共区域建设, 面向社会车辆开放。 公用充电站直流快充电枪口不应少于 3 个; 农村区域内公用充电站枪口的配置数量可视情调整。
( 四) 换电设施( 换电站): 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快速补能的设施, 包括换电站及配套系统。
( 五)“统建统服” 充电设施: 在居住小区内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 运营维护、 安全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 市场主体” 的原则, 建设“车桩匹配、 适度超前、 快慢结合、 智能精准” 的充电设施网络。 居住小区全面推广“慢充为主、 智能有序充电” 和“统建统服”“自建统管” 模式, 推行集中装表、 就近接入。 将充电桩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通过“统建统服” 配建集中管理的充电设施。 城乡公共区域优先利用现有停车场、 加油( 气) 站等存量资源建设, 构建“快充为主、 慢充为辅、 智能有序、 高效便捷” 的充电网络, 加快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光储充放一体化场站建设。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增设施原则上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 鼓励城市物流转运中心、 交通枢纽等推广换电模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充电设施选址进行评估, 确保选址、设计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符合规划、建设、 环保、 供电、 消防、 防雷和城市风貌等相关规定。 在既有建筑中新安装充电设施, 经评估场所不符合安装条件的, 有关方应对场所改建达标后实施。
第六条 新投运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须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 证书。 严禁使用无 CCC 认证、 不合格或改装设备。 新建充电设施须具备智能有序充电、 异常检测、 数据采集上传及远程控制功能, 能响应市级监管平台调控指令。 鼓励对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 支持“统建统服” 运营企业市场化方式提供改造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 鼓励建设具备车网互动功能的设施或预留升级条件。
第七条 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国家、 省、 市现行充电设施配建标准。 新建建筑及公共停车场配建比例、 快慢充比例、 智能化、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等要求作为项目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设计、 审图、 施工、 验收、 备案各环节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配套工程应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施工、 验收。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应当 10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 配建充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运营维护单位, 鼓励与“统建统服” 运营商合作, 与“统建统服” 运营商合作的车位应向业主公示, 原则上不再单独接收个人安装申请。 居民个人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单桩额定功率不宜超过 7kW, 超过 7kW 宜由“统建统服” 运营商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小区管理单位通过引入“统建统服” 模式建设管理充电设施, 已推行“统建统服” 的小区, 鼓励“统建统服” 运营商对既有充电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提供市级监管平台接入服务, 改造费用按市场化方式约定, 免收市级监管平台接入费。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新( 改、 扩) 建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建设前应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投资备案平台) 备案。 按照《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备案细则》( 附件 1) 要求办理。
第十条 自用桩无需办理备案, 可直接向供电企业( 非供电公司直接供电的, 向其转供电主体) 申请报装, 提供产品合格证、CCC 认证标识以及身份证明、 购车证明、 车位证明、 小区管理单位同意安装意见等。 具备条件的小区, 小区业主可共同决定授权小区管理单位出具“一小区一证明” 同意安装意见, 已推行“一小区一证明” 的, 申请人无需单独提供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安装意见。 供电企业( 或转供电主体) 应于每月 10 日前( 节假日顺延) 将上月汇总报装和使用数据反馈至市级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利用既有公共( 专用) 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以下统称报建手续)。 既有公共( 专用) 停车场改( 扩) 建工程需进行消防设计的, 或者参照《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2026版)》 规定需进行消防设计的, 应依法依规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 新建公共、 专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 无需单独报建。 新( 扩) 建独立占地充电设施须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三级及以上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项目投运前, 须按照“业主负责制” 原则, 由建设单位按照《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 附件 2) 要求, 组织竣工验收。 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充电设施须委托具备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CMA 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 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强制检定合格。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公、 专用、 居住小区“统建统服” 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后, 须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取得接入证明, 建设单位在取得接入证明 7 个自然日内, 按照《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运备案细则》( 附件 3) 要求完成投运备案。 既有公、 专用、 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应逐步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居民个人、 供电企业、 统建统服、 运维机构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活动, 不得无故阻扰; 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指认电源位置、 确认充电桩集中电表箱安装位置、 暗埋管线走向并将相关信息主动对外公开, 配合协助用电及施工可行性现场勘查; 督促充电桩所有权人采购合格产品、 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 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配合自用桩验收并保存报告; 开展政策宣传, 引导居民个人优先选择“统建统服”、 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确因安全、 消防及电力容量等原因无法安装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或供电企业出
具的文件( 情况说明、 隐患整改单等) 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拥有、 谁负责” 的原则,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 产权人) 是充电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 公用及“统建统服” 充电设施应由具备条件的专业运营企业管理, 并按季度将运维报告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 不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产权单位( 产权人) 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 应委托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 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等统一维护, 并签署委托协议, 受托单位应按季度将运维报告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 运营企业、 平台运营企业、聚合服务商及所有权人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附件 4), 协同做好充电设施全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须依法注册并配足技术人员, 具备运营管理系统和完备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满足《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条件》( 附件 5) 要求。
第十九条 建立运营企业考核评价制度,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与财政政策支持、 项目申报挂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健全充电设施安全监管体系, 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 指导、 督促建设单位、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建设的自用桩应定期开展维护, 不具备运维能力的, 宜委托具有资质的“统建统服” 运营企业、 专业运维机构或平台运营企业等统一维护, 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采用征求意见的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引进具备资质的企业, 鼓励受委托单位提供免费接入服务, 以及有偿的日常运维服务, 提升自用桩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落实国家、 省、 市关于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有关文件要求, 推动“僵尸企业”“僵尸桩” 有序安全退出, 各区( 市)县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治理。 市级监管平台、 供电企业应采用技术手段加大监控力度, 对连续 6 个月没有产生电量的充电设施报告属地主管部门。
( 一)充电设施迁移或终止运营的, 所有权人应主动拆除设施, 办理销户手续, 恢复场地原状。 供电企业或转供电主体每月10 日前( 节假日顺延) 向市级监管平台报告上月销户情况。
( 二)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风险或无法提供正常充电服务, 限期整改后不能恢复的( 参照附件 2 验收细则进行检测), 认定为失效桩。 经 1 个月整改后仍然不能恢复正常的, 以及 6 个月内未使用或无法提供最近 6 个月内运维记录的充电桩, 认定为长期失效桩。
( 三)根据《 供电营业规则》 相关规定, 经属地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 场地提供方或管理方、 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或运营企业等现场确认, 用户连续 6 个月不用电, 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 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 由用户拆除设施, 供电企业予以销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监管平台接受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应持续加强平台建设和管理, 提供备案、 监测、 考核、 评价、 核查、 报告、 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用地, 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进行规划管理, 在土地供应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使用工业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耕地、 林地等非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负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供电服务等工作, 保障充电设施接入和车网互动( V2G) 放电需求。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企业规模化、 品牌化、专业化发展, 鼓励与整车企业、 销售企业( 平台)、 出行平台等加强合作, 打造“充电+汽车服务”“充电+休闲娱乐” 等综合服务体, 提升用户体验和场站综合效益。 推广车网互动( V2G) 示范应用, 接入虚拟电厂, 鼓励参与电网调峰、 需求响应。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拥有、 谁运营、 谁投保” 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引导个人用户购买保险, 鼓励设备生产( 制造) 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行业需求的定制化保险产品。 支持推行“保险+服务” 模式, 由保险机构或其合作的运营企业向充电场站或个人提供定期巡检、 安全培训等增值服务, 实现事前预防、 事后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充电设施, 由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运营企业拒不执行的,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 运营企业、 平台运营企业、聚合服务商及第三方验收机构应诚实守信, 加强自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地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整改; 拒不整改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一)充电设施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
(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没有依据设计方案施工。
( 三)项目违规建设、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营, 私自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其他运营企业。
( 四)第三方验收机构出具虚假验收报告。
( 五)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运营数据, 骗取财政补贴。
( 六)充电服务费未明码标价, 或存在价格欺诈、 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七)运营企业计量管理不到位, 未建立计量管理制度, 以及使用未经检定、 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公用充电桩。
( 八)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造成充电服务市场混乱。
( 九)因运营维护不到位, 导致充电设施可用率持续低于规定要求, 严重影响用户使用。
( 十)运营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出现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十一)利用充电场站参与虚拟货币“挖矿” 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相关行业、 商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督促业内企业依法依规、 诚信守约经营; 鼓励参与标准宣贯、 安全培训、 服务评价、 技能竞赛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 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8 月 4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 原《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成经信发〔 2022〕 4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备案细则
2.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
3.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运备案细则
4.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各市场主体责任清单
5.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