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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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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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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锂电池相关物项

电池本身: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制造设备: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包括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分容柜。

生产技术:用于生产上述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材料本身: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如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m³的立式造粒釜、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m³的连续造粒釜;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如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如容积大于300L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m³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生产技术: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包括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

公告指出,此次出口管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而实施的。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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