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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内蒙古实施“一超四罚”!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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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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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规范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公共设施完好,内蒙古自治区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管理办法,这一方法实施标志着内蒙古治超工作从“单一处罚”向“全链条管控”升级,对推动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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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四罚”的核心的是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全链条追责,明确对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四方依法予以处罚,破解以往“重抄告、轻处罚”“只罚司机、不追源头”的治理难题。

根据官方办法,四方处罚标准清晰明确: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将被吊销营运证;同一驾驶人一年内超限超3次,将被责令停止营业性运输;运输企业超限车辆占比超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场站经营者违规装载、擅自放行超限车辆,将面临1万至3万元罚款。

以下为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规范信息抄告工作流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准确、闭环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工作。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是指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依法实施的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二)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关信息的自动采集、统计、抄告、接收和反馈。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分发至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地和经营性货运场站、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  外省抄告至我区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关信息,审核通过后录入系统,自动分发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抄送部门并注明理由。

第九条  收到抄送信息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接收信息的决定。对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且信息齐全、无误的,应当在系统内完成接收;对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信息缺失、有误的,应当通过系统退回并注明理由。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提醒相关企业采取措施,防范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风险;对具备依法实施“一超四罚”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的情节轻重,并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具体期限。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给予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总数为立案时该企业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数。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兼营其他道路运输业务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仅限货运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关闭所属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系统。

道路运输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限届满前,应当提供停业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有新的证据产生或原有证据有误,足以推翻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为期一年,可跨自然年度。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处置情况进行反馈,形成执法闭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定期梳理全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处置情况,对未按规定依法实施的,进行通报、约谈与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内蒙古自治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告制度(试行)》(内交发〔2018〕33号)自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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