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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申报2020年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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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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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申报2020年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要以有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出发点,本次申报补贴范围包括:1)截止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运营的公共充电桩;2)截止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运营的加氢站。

原文如下:

关于申报2020年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文件精神,请各部门和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申报补贴范围和要求

1.申报范围

以有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出发点,本次申报补贴范围包括:

(1)截止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运营的公共充电桩;

(2)截止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运营的加氢站。

申报要求

(1)企业要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监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运维规范、应急处理预案;具有与经营能力相匹配的专业运维服务人员;具有自己独立运行的安全监管平台(对于通过其他企业平台进行对外经营的企业,需提交与平台企业的运营合作协议,其作为安全责任主体,仍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监管能力);截止申报时,本企业具有产权的运营充电桩总功率需达到5000KW; 

(2)项目要求

所有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应产权明晰;需具有公共属性,对社会车辆开放,具有相应的互联网模块,承诺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设备符合新国标要求;所报项目的施工和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申报材料

第一部分:申报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承诺接入全市统一平台的承诺函;企业运营充电设施功率汇总表。

第二部分:充电设施情况。包括企业建成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汇总,截止2020年底本企业建成充电设施情况、运营情况;2020年当年本企业建成充电设施情况、运营情况;本次申报充电桩详细信息(附件、申报信息表);材料真实性承诺;2020年度本企业运营充电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含事故基本情况、处理方式、相关主管部门责任认定等);运营未满三年,申领过补贴、但因故拆除停用的充电设备相关情况。

申报加氢站的项目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要件及项目资金票据。

申报程序

按照充电桩产权划分,由拥有产权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要求于2021年1月29日下班前将以上材料(第一、二部分分别装订成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及第三方评审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由市发改委代收)。

监督检查

各单位上报后,市发改委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报充电桩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请各单位做好核查准备。

同时,结合各企业安全自查情况,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对建设运营企业及其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安全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获得补贴的前置条件。具体部署另行通知,请各企业高度重视。

申请奖励补贴资金单位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带领补贴、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资金补贴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在收回补助资金基础上,一律取消下一年度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企业将纳入失信名单,并追求法律责任。 

备注:相关表格请从公共邮箱下载:tjfgwgyc@126.com 密码:tjfgwgyc123456 


联系人:

市发改委 赵建辉  23142263  市财政局 路  培23303765

市工信委 杨鸿旭  83608087  市 科 委 刁建超58832972

                         2021年1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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