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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对绿色货运配送给予政策支持 包括运营补贴及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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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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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资源获悉,铜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铜仁市针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市财政适度补贴、奖励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等。对车籍注册登记地为碧江、万山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所购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在通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验收后,由市财政按照车辆购置价款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通知还明确提出,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级车管所为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上户开通绿色通道,为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办理车管业务提供便利;

给予新能源城市绿色配送车辆更加优惠和便利的通行政策,放宽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时间限制,允许其全时段在城区公交优先道通行;

给予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更加优惠的停车政策,在城市区划内划定50个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确需在政府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停靠的,结合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际,确定停车时段和时间,免予停车费用收取。

另外,对服务于城市绿色货运新能源配送车辆的充电桩,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每个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

为完善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保障机制,增强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市场主体和项目载体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进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铜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支持的对象为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市场主体和项目载体单位,范围包括有关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营运、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化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

二、支持的方式

    第二条 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市财政适度补贴、奖励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等。

三、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营运方面

第三条 对车籍注册登记地为碧江、万山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所购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在通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验收后,由市财政按照车辆购置价款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要求:

(一)在铜仁城市市区从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服务,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主要包括纯电动货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电池货车以及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货车。

(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所购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必须接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接受监管。

(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获得我市地方财政奖励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以通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验收时间为准,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碧江区、万山区。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级车管所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上户开通绿色通道,为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办理车管业务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与传统燃油城市配送车辆相比,给予新能源城市绿色配送车辆更加优惠和便利的通行政策,放宽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时间限制,允许其全时段在城区公交优先道通行。

第七条 与传统燃油城市配送车辆相比,给予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更加优惠的停车政策,在城市区划内划定50个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确需在政府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停靠的,结合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际,确定停车时段和时间,免予停车费用收取。

第八条 对服务于城市绿色货运新能源配送车辆的充电桩,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每个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第九条 对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等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并落实好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联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的公共配送中心,按建设投资总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对新建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根据国家补贴的资金给予优先补贴。

五、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方面

第十二条 商贸流通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铜仁城市市区内依托物流园区采用共同(集中、夜间)配送的,对其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车籍所在地为碧江、万山的新能源共同配送车辆,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车0.7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共同配送车辆要求:

(一)符合《城市配送物流车营运技术规范》的要求,总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轻型箱式或密闭式货运车辆。

(二)商贸流通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配送车辆,必须接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接受监管。

(三)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贴的共同配送车辆,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验收通过时间为准,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碧江区、万山区。

六、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化建设方面

第十四条 对铜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由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招标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要求:

(一)运行监测功能:能够整合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政务信息,并与城市配送企业的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满足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绩效考核以及企业对政务信息服务的需求;

(二)服务功能:能够为货主和配送企业提供信息查询、车辆监管、交通诱导、数据分析等基本服务;

(三)接入要求:能够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对接,实现在线填报和运营数据动态接入。

七、市场主体培育方面

第十六条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标准要求,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参照《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办发〔2013〕19号)文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经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商贸流通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持有《通行证》的燃油货运配送车辆,避开高峰时段(07:00-09:00、17:00-19:00)在城区公交优先道通行。允许城市配送车辆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在中心城区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实施停靠装缷作业。

 第十八条 执行“自货自运”优惠政策,相关单位不得要求“自货自运”车辆办理货运经营手续,不得将“自货自运”车辆视为非法营运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推进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气污染物检测“三检合一”,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切实减轻货运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消总质量为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八、资金保障与实施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经费,按1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实施所需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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